2023年3月15日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了.新文件《灭火器产品维修、更换及售后服务》T/CPQS XF003-2023团体标准中,本标准中对灭火器维修、维护、报废、处置制定了相关要求,在灭火器维修方面,第4.4.2.2条规定: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,使用期限满 3 年应进行..维修:当使用环境、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,..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。
GB55036-2022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3月1日正式实施,为强制性规范,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。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,应以此规范为准。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,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相关的,如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GB 50444-2008第2.2.1、3.1.3、3.1.5、3.2.2、4.1.1、4.2.1、4.2.2、4.2.3、4.2.4、5.3.2、5.4.1、5.4.2、5.4.3、5.4.4条
GB55036—2022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的.新灭火器报废标准:
10.0.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1、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;
2、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;
3、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;
4、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;
5、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6、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,包括铭牌脱落,铭牌模糊、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,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;
7、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8、被火烧过;
9、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.0.8规定的.大报废期限
5.4.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:
1、酸碱型灭火器;
2、化学泡沫型灭火器;
3、倒置使用型灭火器;
4、氯溴甲烷、四氯化碳灭火器;
5、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。
5.4.2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1、筒体严重锈蚀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;
2、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;
3、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;
4、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;
5、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;
6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,包括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,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;
7、简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8、被火烧过。
5.4.4、灭火器报废后,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。
原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GB 50444-2008第5.3.2条废止。